关于对不符合“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持卡客户进行银行卡境外交易止付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要求,鞍山银行(下称“我行”)需从2017年9月1日起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报送内容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国家/地区、持卡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的统一要求,我行要对银行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校验后进行准确上报,具体校验要求如下:
1.境内个人:身份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必须为18位,由全部数字或数字加最末一位大写英文字母组合,且符合公安部身份证号码校验规则;
2.境外个人:身份证件类型为外国护照的,只允许是大写字母和数字、中文;
3.身份证件类型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是15位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国别码3位大写字母+12位数字);
4.身份证件类型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通行证号必须为第一个字母是H或M,后面共8位为数字。当首字母为“H”时为“香港”,当首字母为“M”时为“澳门”;
5.身份证件类型为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通行证号是7或8位数字;
6.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校验;
7.国籍与证件类型不相匹配的情况。
如果您的银行卡身份信息经我行校验后不符合上报要求,我行会按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对您的银行卡境外交易进行止付处理。为确保您能正常使用鞍山银行银行卡,务请您本人及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鞍山银行银行卡前往我行任意网点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如您未能及时到鞍山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我行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31日起中止为您的银行卡境外交易(提现、消费)提供服务。
对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公告。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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