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6日
2. 会议召开地点:鞍山银行总行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视频
4. 会议召集人:鞍山银行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项晓云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数量共2,328,2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45%,其中:限制表决权股东1人,所持股份数量440,000,000股,此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辽宁恒彻律师事务所的张东震、颜平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全过程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同意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入股的议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888,2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经投票表决通过,同意鞍山市财政局通过转股协议存款方式将人民币35亿元(专项债券资金)注入到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补充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本议案内容尚需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2、审议《关于鞍山银行选聘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888,2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辽宁恒彻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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