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关于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2〕辽天律见字第003号
致: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前 言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本所李英、郭芷含律师就鞍山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大会审议的《关于同意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入股的议案》《关于制定鞍山银行2021年度财务情况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更换鞍山银行股权托管机构的议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本次鞍山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议案的真实性、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鞍山银行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鞍山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查
鞍山银行决定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7月6日在《鞍山日报》及鞍山银行网站分别刊登了《鞍山银行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及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均作了详细告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下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数量共【2,285,28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4】%,其中:限制表决权股东1人,所持股份数量【440,000,000】股,此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鞍山银行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关于鞍山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审查
经审查,鞍山银行2021年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入股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845,2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鞍山银行2021年度财务情况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更换鞍山银行股权托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鞍山银行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已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法律结论
(一)本次鞍山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和程序,以及审议通过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法律意见,请予以公告。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李 英
郭芷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
1.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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