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辽天律见字第0087号
致: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前 言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本所李英、郭芷含律师就鞍山银行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大会拟要审议通过的《关于鞍山银行201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章程修改的议案》、审议《关于黄伟等5名同志申请辞去鞍山银行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西凤茹和高广春同志申请辞去鞍山银行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项晓云同志申请辞去鞍山银行监事长、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王谦同志申请辞去鞍山银行外部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推选董事的议案》(附:第四届董事会人员组成候选人简历)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本次鞍山银行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议案的真实性、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鞍山银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查
鞍山银行于2019年10月28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鞍山日报》及鞍山银行网站刊登了《鞍山银行关于召开201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及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均作了详细告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鞍山银行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关于鞍山银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审查
经审查,表决通过的上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已报告鞍山银保监分局。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表决通过,对于确保鞍山银行公司治理达到监管标准,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法律结论
(一)本次鞍山银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和程序,以及审议通过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鞍山银行章程修改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法律意见,请予以公告。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李 英
郭芷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
1、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议案
2、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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