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关于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8〕辽天律见字第0019号
致: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前 言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本所李英、杜宏姝律师就鞍山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大会拟要审议通过的《鞍山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鞍山银行2017年度利润不分配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章程修改完善和修正的议案》;《关于鞍山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本次鞍山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审议议案的真实性、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鞍山银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查
鞍山银行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2月5日在《鞍山日报》及鞍山银行网站刊登了《鞍山银行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及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均作了详细告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鞍山银行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关于鞍山银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审查
经审查,表决通过的上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已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表决通过,对于确保鞍山银行公司治理及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法律结论
(一)本次鞍山银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和程序,以及审议通过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鞍山银行章程修改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法律意见,请予以公告。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李 英
杜宏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
1、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议案
2、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明细
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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